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15届0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指导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来穗人员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牵头推进各部门涉及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指导区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来穗人员对积分异议的复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协调实施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规划;将积分制入户政策纳入我市迁入户政策体系,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积分职业资格与职业工种目录和特殊艰苦行业目录,负责积分制入户指标管理。
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工作;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各区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指导申请人的学历审核工作。
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筹办理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手续;负责指导监督积分制入户落户地址的核准工作;负责查核申请人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情况。
市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审核申请人义工服务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安排市本级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负责指导核查申请人的职业资格情况;负责审核申请人就业登记凭证。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无偿献血情况。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源的规划和配租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情况。
团市委负责审核申请人志愿服务情况。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获“道德模范” “广州好人”称号情况。
市国土规划、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工商、体育、知识产权、政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区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按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与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网上预审、材料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框架,实行申请、审核、评分、排名、公示、查询、复核“一网式”服务管理和前台材料受理、后台材料审核的电子化。
申请人可直接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材料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由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和初审。申请人可随时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积分申请的办理情况。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关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建立材料审核的信息化平台与工作机制。
市教育、科技创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保障、团市委及其他在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的信息化处理机制与流程,将相关数据信息推送到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五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四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六个部分组成。
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两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全年动态化受理。申请人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随时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第八条 以下证明材料的提供,具体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建设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由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
2、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包括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材料。
(二)与积分指标对应的材料
1、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2、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3、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4、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5、创新创业证明材料
6、特定职业(工种)证明材料
7、社会服务和公益证明材料
8、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9、表彰奖项证明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的受理及材料处理的具体工作。
积分申请的流程包括预审、初审、审核、认定四个环节。
(一)预审。申请人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有关材料。积分制受理窗口在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收到积分申请后,应当结合相关部门的共享信息,及时核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预审。
(二)初审。预审通过后,积分制受理窗口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积分申请。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信息化处理,及时录入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核。积分制受理窗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入相关信息认证平台进行材料比对打分,并录入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若无相关信息认证平台,积分制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打分。
相关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信息后,依托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进行打分。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打分结果录入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认定。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核打分工作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打分进行汇总认定。
第十条 积分申请被正式受理后,申请人可随时通过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下载APP等方式,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的进度情况和积分结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一)动态调整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定期调整
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情况推送至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积分中止。申请人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积计算。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积分失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当年入户名单注销申请人积分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积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申请核查。积分制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入户分值按当年指标计划确定。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纳入广州市迁入户政策体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入学分值由各区按指标计划确定。积分指标体系中减分指标的减扣积分不适用于“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的公共服务。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本细则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承租分值按我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人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凭积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分值和条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并根据全市或各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 |
3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
4 |
年龄 |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 |
加分指标 |
1 |
技术能力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2 |
创新创业 |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
||
4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5 |
纳税情况 |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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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表彰奖项 |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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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 1、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2 |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 |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不得享受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