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昨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育儿假应如何请休?针对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记者梳理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答。同时,多位专家也就相关规定建言献策,有公共政策专家建议,政府可以考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育儿假期间工资,或者对积极响应落实育儿假的企业在减税降费等方面予以优待。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康振豪
政策梳理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工资怎么发?记者梳理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2023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方享受的80日奖励假和男方享受的15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育儿假不可叠加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10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调查
有企业已落实政策也有公司拒绝员工育儿假申请
去年8月,在广州某国有银行上班的郭女士顺利生产,开始休产假。她得知在孩子3岁前可享受每年10日的育儿假后表示:“公司的福利制度落地效率慢,此前拖了2年多才出台文件落实独生子女看护假。这次能否在我的孩子3岁前出台育儿假细则,很难说。”
一些企业已把育儿假纳入休假范畴。在南沙一家外资汽配企业任人力资源经理的黄女士表示,广东出台育儿假相关政策后,企业于2022年制定相应措施,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员工可申请育儿假,当年未休的育儿假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假期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发放。“2022年有9名员工休育儿假,其中6名是男职工。”黄女士表示,由于10日的育儿假男女员工都可以休,因此企业的用工成本也有所增加。
同时,部分用人单位的请假申请尚未列入育儿假,导致员工无法找到相应的休假入口。在海珠区某设计公司工作的江女士说,她向公司申请育儿假被拒,理由是公司总部还未出台育儿假相关细则。
专家热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目前,女职工顺产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具体实施时,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若职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把多出来的部分一次性补给参保人。
也就是说,奖励假与育儿假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不能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销,意味着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给企业。
公共政策研究员、人才发展专家余梁:
男女双方单位育儿假互认阻力较大
余梁认为,在鼓励和推动职工各种假期的同时,有关部门应该有更多的担当和作为。“生育津贴不为企业报销80天的奖励假,这个成本完全由企业承担。对于育儿假期间工资,我建议,政府可以考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或者对积极响应落实育儿假的企业在减税降费等方面予以优待。”余梁说。
关于育儿假的“灵活调整”规定,即“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他认为阻力较大。“如果男女双方在同一家公司,相对容易操作。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家公司,操作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不论哪一家企业,都不愿意承担调整假期分配而带来的成本增加。如果这笔费用最后由政府兜底,我相信育儿假的‘灵活调整’会更容易。”余梁说。
广州市政协委员、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广州)创新研究院专家谭国戬:
部分措施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谭国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育儿假属于带薪假期,符合条件的员工有权向企业申请休假。“因此,育儿假的施行,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出现集体申请休育儿假情况,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阻。”
此外,谭国戬认为,《规定》中有两点措施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他提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员工在该年度更换工作且在上一家企业已休/未休育儿假的,新入职企业难以调查与了解,法律也没有规定员工有真实告知的义务,从而无法落实政策要求,出现员工重复休假行为。此外,《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谭国戬指出,如夫妻双方并非入职同一家企业,双方所在企业拒绝员工提出调整假期分配申请的可能性较高,并且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企业也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广东省政协常委曹志伟:
生育保险应承担奖励假育儿假期间工资
曹志伟表示,《规定》包含多项利好,如育儿假、二孩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购房额度提高等,对鼓励生育有一定的支持作用。但是在落地的配套措施上,应该予以细化。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对此,曹志伟认为,如果育儿假的成本全部都由企业承担,可能导致就业歧视。
曹志伟建议,奖励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均应由生育保险承担,具体实施方面,可以由企业垫付,然后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也可以由职工直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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